(2015)莒民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葛文聪与慕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文聪,慕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122号申请人:葛文聪,男。被申请人:慕德华,男。申请人葛文聪为与被申请人慕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慕德华在莒县实验高级中学的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慕德华在莒县实验高级中学的工资,自2015年3月起每月3000元至5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额满后六个月。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