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宋某,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闻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