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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宋某,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闻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