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马苏里么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苏里么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执字第179号罪犯马苏里么乃,男,生于1981年7月3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甘谷监狱服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城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苏里么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甘谷监狱于2015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能够帮助同犯。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受到一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苏里么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苏里么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人民陪审员 邵作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