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永湖、江源区明杰煤矸石烧结砖厂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于永湖,江源区明杰煤矸石烧结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永湖。被执行人江源区明杰煤矸石烧结砖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永湖、江源区明杰煤矸石烧结砖厂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开发的长利综合楼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除此财产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执字第5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祥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红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