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欧运军,新田县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负责人孙加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傅友斌(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唐国忠,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运军。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韶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6日提出上诉,原审法院2014年11月27日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移交本院,本院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魏 蓉审 判 员 李秋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