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莎莎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崎沟村碗头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莎莎,厦门市后溪镇崎沟村碗头崎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王莎莎,女,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崎沟村碗头崎村民小组。代表人王亚招,组长。申请执行人王莎莎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崎沟村碗头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莎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崎沟村碗头崎村民小组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崎沟村碗头崎村民小组另案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湘蓉、王阿香、王女满征地补偿款24000元,且已全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崎沟村碗头崎村民小组(包括存放于厦门市后溪镇崎沟村村民委员会)人民币32200元(包括本金32000元、执行费2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