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桂琴等27人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桂琴;刘爱军;凌广民;杨丽娟;舒秀华;付利;张淑芬;王辉;曹秀芝;安国君;高瑞华;张雪凤;张凤苹;田泽民;陈雅娟;杨淑兰;姜凤霞;乔文杰;毛海玲;王秀英;邢志仁;赵素珍;徐艳敏;盛玉侠;杨桂兰;李金凤;韩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C}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赤立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桂琴,女,194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赤峰民族用品总厂书记,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爱军,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赤峰民族用品总厂技术副厂长,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凌广民,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丽娟,女,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舒秀华,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付利,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淑芬,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辉,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秀芝,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安国君,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瑞华,女,1956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雪凤,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凤苹,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泽民,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雅娟,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淑兰,女,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姜凤霞,女,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乔文杰,女,1959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毛海玲,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秀英,女,194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邢志仁,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素珍,女,193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艳敏,女,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盛玉侠,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桂兰,女,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金凤,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素文,女,193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诉讼代表人李桂琴,女,194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赤峰民族用品总厂书记,住赤峰市红山区。 诉讼代表人田泽民,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诉讼代表人舒秀华,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诉讼代表人付利,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诉讼代表人杨丽娟,女,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李桂琴等27人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起诉中的诉讼请求,涉及上诉人所在的原赤峰民族用品总厂在破产过程中的处理事项,赤峰民族用品总厂破产程序已终结,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李桂琴等27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慧婷 审判员刘汉章 代理审判员李志慧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