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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林凤民与潘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民,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林凤民,住宾县。被执行人潘翔,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宾县,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林凤民申请执行潘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被羁押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繁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富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