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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青县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53号原告青县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青县清州镇大陈庄村。被告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西北三街15号。原告青县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丰茂植保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县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艳杰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姚鼎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殷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