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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蒲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蒲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杜璞。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蒲某负担。审判员  赵臣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