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蒲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蒲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杜璞。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蒲某负担。审判员 赵臣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