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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闫贻俊与蚌埠市华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贻俊,蚌埠市华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闫贻俊,男,汉族,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系叶集试验区风云木业模板厂业主。委托代理人:金本庆,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蚌埠市华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53464-7。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培培,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静,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贻俊诉被告蚌埠市华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业务合作关系。被告于2012年6月20日收到原告一批供货计货款112000元,被告承诺于2012年7月底前付清。原告多次催要该笔货款,被告以业务员已离开公司为由拒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2000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112000元货款是原告与朱甜之间发生模板买卖业务朱甜所欠的货款,与原告和蚌埠市华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没有关联,蚌埠市华宇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贻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