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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勃法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梁兴华申请执行许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兴华,许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勃法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梁兴华,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许长生,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倭肯镇。本院在执行(2014)勃法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梁兴华与被执行人许长生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勃倭民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勃倭民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