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假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全祥犯抢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全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假字第34号罪犯全祥,又名全三平,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全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全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在本次考核期内,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全祥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全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考核期内,记功三次,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户籍证明、生活来源证明、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假释征求意见书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预测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全祥在服刑期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一年六个月四天,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全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14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孙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