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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施建生合同诈骗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建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47号罪犯施建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了(2007)虹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建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施建生被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18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施建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18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施建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满释放日期变更为2016年1月10日。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5)假字第6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于2015年1月26日至同年1月30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提讯了罪犯施建生,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施建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予以假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假意字(2015)6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施建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建生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减刑后,仍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施建生受到执行机关表扬7次、记功3次等奖励。罪犯施建生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亦出具了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的相关调查评估意见。以上事实,有罪犯施建生的认罪书、罚没款收据,执行机关制作有关施建生在服刑期间的学习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有社区矫正机构所出具的关于罪犯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建生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建议假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建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施建生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唐 毅审 判 员  冯彦霄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