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陆木森、孙丽萍与郭建磊、杨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木森、孙丽萍,郭建磊、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226号申请执行人陆木森、孙丽萍。被执行人郭建磊、杨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工资收入x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