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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邹艾东与重庆象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邹艾东,男,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唐国玲,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象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6号龙湖MOCO中心12层,组织机构代码:56785054-0。法定代表人王澍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邹艾东与重庆象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艾东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艾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艾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艾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元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