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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江苏皇润能源有限公司与山东鸿茂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皇润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鸿茂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能源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皇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现实际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鸿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安淑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能源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江万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进,该总公司灵石分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嘉维,该总公司灵石分公司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苏皇润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鸿茂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能源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皇润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