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执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海芹与郭玉玲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芹,郭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260-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芹。被执行人郭玉玲。关于张海芹申请执行郭玉玲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郭玉玲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