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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少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少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文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王某甲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