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少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少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文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王某甲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