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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立民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西乡县申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清辉及黄章平、黄金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乡县申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清辉,黄金润,黄章平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立民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西乡县申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清辉,男,汉族,1957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德先,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章平,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第三人:黄金润,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上诉人西乡县申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清辉及第三人黄章平、黄金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二初字第000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乡县申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西乡县申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乡县申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张树禄代理审判员 :董倩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梁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