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民初字第29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熊新与邱园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新,邱园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29188号原告熊新,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栗晓勉,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园园,男,1990年3月9日出生。原告熊新诉被告邱园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熊新委托代理人栗晓勉到庭参加了诉讼,邱园园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熊新诉称,2013年7月4日上午8点10分,熊新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新北路味香小厨对面时,适逢邱园园骑电动车由北向南行至此地,邱园园车前撞上熊新车后,导致熊新身体受伤,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认定,邱园园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熊新无责任。事发后,熊新被120送往医院,经诊断,熊新腰椎体粉碎性骨折,住院14天,休假6个月,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十多万元,邱园园的侵权行为,造成熊新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邱园园不但不支付费用,而且一直躲避熊新,故现诉至法院要求:邱园园赔偿熊新医疗费29322.57元、外固定支具费850元、护理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756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邱园园未到庭应诉及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8时1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新北路味香小厨对面,熊新骑自行车与骑电动车的邱园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熊新受伤。经交通队认定,邱园园负事故全部责任,熊新无责任。事发后,熊新被送往航空总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建议骨科专科医院诊治。后熊新转至武警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进行骨折切开复位术、脊柱椎弓根钉固定术、椎管减压术。2014年12月8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熊新此次外伤构成九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0%。就医疗费,熊新表示,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就外固定支具费,熊新表示,是外购的,用于手术以后腰部支撑,提交收据。就护理费,熊新表示,是亲戚护理的,没有相应的误工证明,我们按照一般护���标准每天100元计算,计算14天。就住院伙食补助费,熊新表示,住院14天,按照每天100元计算。就营养费,熊新表示,住院14天,按照每天100元计算,医嘱上写了要加强营养。就交通费,熊新表示,是估算的。就残疾赔偿金,熊新表示,计算公式为43910*20*20%,熊新是北京市城镇户口。就精神抚慰金,熊新表示,是估算的。就鉴定费,熊新表示,提交发票。就公告费,熊新表示,提交公告收款收据。上述事实,有熊新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交通队已认定邱园园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邱园园理应对熊新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医疗费、外固定支具费、鉴定费、公告费,熊新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就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熊新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就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5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00元。就交通费,熊新未提交相关证据,但考虑到事发后确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本院对此酌定为300元。就精神抚慰金,根据熊新所受伤情以及事故的责任,其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园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熊新医疗费二万九千三百二十二元五角七分、外固定支具费八百五十元、护理费一千四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元、营养费一千四百元、交通费三百元、残疾赔偿金十七万五千六百四十元、精神抚慰金一万元、鉴定费二千三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二、驳��原告熊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零一元,由被告邱园园负担(原告熊新已预交,被告邱园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熊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 冲审判员 宋培海审判员 穆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秦雅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