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7-13
案件名称
孟丽敏与孟黎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丽敏;孟黎萍;上海致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865号原告孟丽敏,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颜一峰、顾涛,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黎萍,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杨荣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致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丽敏、被告孟黎萍与第三人上海致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上海市长寿路XXX号XXX室房屋因被告孟黎萍涉及相关执行案件,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依法采取司法查封措施。根据最高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执行法院受理。原告向本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丽敏起诉。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敏代理审判员 王春晖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敏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