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2月7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时代广场的某某酒店,以200元的价格贩卖1粒麻古及约0.8克冰毒给吸毒人员���某。后被告人陈某在1010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共同在房间内吸食毒品。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时代广场的某某公寓酒店824房以100元的价格贩卖半粒麻古及约0.4克的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后被告人陈某在824房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共同在房间内吸食毒品。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某某公寓酒店开了714房,在该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方某某、梁某某以火烤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红色药丸5粒,白色晶体一包及吸毒工具。经鉴定,扣押的白色晶体净重4.05克,红色药丸5粒净重0.4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尿样毒品成分检测,被告人陈某及吸毒人员刘某、方某、梁某尿液甲基安非他明均为阳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技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证人刘某、方某、梁某、张某、董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及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和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