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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初字第3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大连中山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连伯顿冠力电机有限公司、冯涛、刘欣、张健、邱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山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连伯顿冠力电机有限公司,冯涛,刘欣,张健,邱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初字第3905号原告大连中山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艳霞,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刚,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伯顿冠力电机有限公司。被告冯涛。被告刘欣。被告张健。被告邱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山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伯顿冠力电机有限公司、冯涛、刘欣、张健、邱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为大连伯顿冠力电机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14)旅民破字2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红梅审 判 员  范业强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