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0号原告:王志军,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汪祖喜,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精品展示中心8层。代表人:马云,任总经理。原告王志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志军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