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旭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旭阳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65号罪犯张旭阳,曾用名张小可,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长葛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魏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旭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于2008年10月3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张旭阳在执行期间,2011年5月20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旭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旭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7年11月10日至22日,被告人张旭阳在李小勇的协助下,在许昌市文峰路丰君宾馆内,组织他人卖淫99次,获利1416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旭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月、2012年6月、2012年9月、2013年3月、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累计表扬8次,2011年10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赵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旭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旭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