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湖北辉辉服饰有限公司与李伟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辉辉服饰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78号申请人湖北辉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55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浪(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湖北辉辉服饰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25号主楼1单元5楼西户。被申请人李伟,申请人湖北辉辉服饰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伟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湖北辉辉服饰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朱浪以其名下(鄂G×××××号)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辉辉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伟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北辉辉服饰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朱浪名下(鄂G×××××号)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