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静与张固有、田翠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张固有,田翠玲,张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主办单位:城关法庭拟稿人:倪立存事由:打印附件主送:当事人抄送字第号密打印份数打字校对年月日封发经发人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张静,农民。被告张固有。被告田翠玲。被告张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张固有、田翠玲、张菊身体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