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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黑民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蒋某甲诉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黑民初字第01888号原告蒋某甲,男,1948年6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蒋某乙,男,1961年6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