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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通化市华荣经贸有限公司申请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华荣经贸有限公司,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华荣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市华荣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正在重组中,所有债权债务待重组后一次性解决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重组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