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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强与王玉芳、虹景公司、金锤公司、宏天公司、姜珊、王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王玉芳,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姜珊,王河平,襄阳金锤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宏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32-1号原告赵强,男,被告王玉芳,女,被告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河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姜珊,女,被告王河平,男,被告襄阳金锤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锤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苏州大道。法定代表人阁成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襄阳宏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诉被告王玉芳、虹景公司、姜珊、王河平、金锤公司、宏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王玉芳、虹景公司、姜珊、王河平、金锤公司、宏天公司价值人民币66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王玉芳、虹景公司、姜珊、王河平、金锤公司、宏天公司价值人民币66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国英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A区明园2幢1层3室建筑面积189.16㎡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125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剑波审 判 员  李 锐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