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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葛存科与葛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存科,葛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葛存科,��。被告:葛明强,男。原告葛存科与被告葛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存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葛明强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葛明强在莒县长岭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每月2000元,自2015年3月份起,扣至50000元止,额满后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桂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