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蔡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蔡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上诉人蔡某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自2005年赴香港求学,在香港居住长达九年,于2013年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故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应系香港而非上海市黄浦区;双方当事人均已取得香港身份并在香港拥有共同房屋及财产,为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由香港当地法院管辖更为合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当事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于2014年1月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诉人原户籍地为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上诉人户籍于2014年7月24日注销。据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户籍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