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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宁夏宁东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春、赵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宁东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春,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宁东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宁夏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姬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自云,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卫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唐春,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个体户。被执行人赵军,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个体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案外进行协商,因协商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修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