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武秀林诉吉林正园酒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秀林,吉林正园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480号原告:武秀林,男,60岁。被告:吉林正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奶子山街。法定代表人:石保松。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林与被告吉林正园酒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秀林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0元,由原告武秀林负担。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