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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高振家诉徐清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家,徐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高振家,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被告徐清海,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家诉与被告徐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振家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振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高振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3元,由原告高振家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洪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