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玉美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玉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315号罪犯高玉美,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1995)舟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玉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现已实际执行十九年三个月。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方月丹、方欣玲,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张晶晶、庞佳佳、朱丹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玉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玉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1、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玉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高玉美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玉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