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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特确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龙彬、杜刚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龙彬,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46号申请人赵龙彬。委托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杜刚。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申请人赵龙彬、杜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4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杜刚支付赵龙彬工资共计11471元,于2015年3月4日前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孟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