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彭媛、韩先阳与被执行人刘鸿飞、邢文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媛、韩先阳,刘鸿飞、邢文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58号申请人:彭媛、韩先阳被执行人:刘鸿飞、邢文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媛、韩先阳与被执行人刘鸿飞、邢文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鸿飞、邢文纲经本院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中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强d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