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二红诉张同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二红,张同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556号原告梁二红,男,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平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新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同明,男,1960年3月29日生,汉族,井陉县人,现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二红诉张同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二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二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二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二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霍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