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益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巨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益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巨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深圳市益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汪韬,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巨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益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9元,按规定收取92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冬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