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罗德昌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昌,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5号原告罗德昌,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德昌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住所地在唐山市丰润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綦江区辖区内,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住所地在唐山市丰润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波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