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刚多杰太与吴金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多杰太,吴金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刚多杰太,男,藏族,生于1971年7月1日。委托代理人:权开平,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金祥,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刚多杰太与被告吴金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刚多杰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刚多杰太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刚多杰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刚多杰太负担。审判员 余存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南海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