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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洁静与宁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洁静,宁春旭,陈颢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6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洁静,女,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春旭,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甘定中,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颢方,男,香港居民。上诉人黄洁静为与被上诉人宁春旭、陈颢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洁静经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洁静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6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上诉��黄洁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廖灵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