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江苏扬源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源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东联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07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扬源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东联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江苏扬源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东联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金商初字第02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江苏东联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54656.79元,如到期不付,被告则须另承担原告利息损失2000元。二、原告对其他诉讼请求表示放弃。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因该房地产此前已设定抵押,且抵押款达千万以上,本案标的较小,暂不宜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商初字第0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海忠审判员 王德勇审判员 粘 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汶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