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郯执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宋善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善先,刘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郯执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宋善先,女,1953年3月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港上二村,村民。被执行人刘广义,男,1964年1月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三街,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米筛配件买卖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04)郯民二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