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二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二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不服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管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行为发生在其住所地,本案应该由其住所地,同时也是合同履行地的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诉至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的文字意思表达指向明白无误,且没有产生意思歧义的语境,约定是有效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向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代琳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王晶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