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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昌丹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丹,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张昌丹,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亮,男,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丹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张昌丹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