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袁建彬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彬,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575号原告袁建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凤熬。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被告杨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彬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建彬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建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彬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 颖审 判 员 马永军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