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振淮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淮,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862号原告刘振淮,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慧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汉族,1976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淮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刘振淮负担。审判员 陈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倩 百度搜索“”